关于召开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于2024年3月上中旬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期一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议会议议题
1. 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2024年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报告;
2. 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3. 审议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及督查报告;
4. 听取部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述职报告;
5. 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6. 人事事项;
7. 其他。
二、列席人员
市人民政府负责人2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人,市人大常委会各综合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
三、其他事项
1.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准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不要请假;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传真:5880099)。
2.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于2月23日(星期五)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电话:5880080)。
3.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材料准备30份,务必于2月23日(星期五)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并请将电子档发送至tlrdmsk@126.com。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