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调整和机构改革变化,结合铜陵实际管理需要,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县、区宣传部门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引导公民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装修房屋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三、对《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教育和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六)删去第十三条。
(七)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2.将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