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革明为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5年1月10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李革明为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按有关法律程序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李革明为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按有关法律程序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