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科学民主立法让群众出行更便捷更安全
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保障“人享其行”的有力举措。
7月26日,《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公共交通重要指示的有力举措,对依法推动全市公交事业优先、健康、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回顾《规定》的“诞生”之路,既是一次科学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更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具体行动。依市政府建议,并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为2023年度立法项目,并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提前介入、全程主导、统筹协调、开门立法,依托现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依据,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科学依据充分、民意基础扎实。
《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主要针对制约我市公共汽车客运健康发展、影响服务质量和经营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规制、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方面,要优先供给,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方面,要求将独立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在提升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方面,要求主管部门不断优化线路站点设置,进一步细化司乘人员服务标准和要求,并要求企业将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在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方面,明确了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司乘人员身心健康评估制度,一一列明危害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禁止性行为种类,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细化了公交建设要求,对优化运营服务、完善公交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健全监管和保障制度等作出具体要求。如《规定》明确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安排、设施建设和维护、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保障责任;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细化了具体职责要求。为便于乘车市民第一时间掌握线路临时变更信息,《规定》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网络信息发布、站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线路临时变更相关信息。
《规定》就司乘人员服务行为规范进行全面、详细规定,将“遵纪守法,听从指挥调度;安全文明驾驶,热情暖心服务”等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内容写入法规,并要求客运经营企业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保障相关服务规范和要求落到实处。此外,《规定》还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空调启停、免费乘车、定制公交服务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