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欢迎于2023年1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302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亲商安商“百分百”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 【原则和目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突出市场主体有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加速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管理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机制,夯实各方责任,构建责任明确、运行有序、落实高效的工作和组织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要求,落实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对标提升、创新协同和合作互动,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第六条 【评价考核和激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建立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结合实际对本辖区营商环境优化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发挥政府督查部门的专职督查作用,建立县区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述职和巡察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率先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企业开办与注销】推进“证照分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一照多址”等改革,优化办理环节,推进“网办”“掌办”服务,实行企业开办、公章刻制、涉税业务、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用电用水用气报装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网通办、全程代办、一次办结。
优化企业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推行清税承诺制度。
第八条 【人力资源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搭建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和规范新业态新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探索“共享用工”等模式,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用对接,支持大中专院校创设“企业定制班”,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做大做强做精职业技能培训,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间交流合作,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第九条 【人才培养与引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科技创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提高科技金融服务水平,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减税降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实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政府采购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第十二条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担保风险分担、代偿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推进新型政银担业务健康发展,实施担保优惠费率及保费补贴政策,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完善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信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
第十三条 【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直接融资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扶持和激励。
优化整合全市政府投资基金,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体系,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与市场化基金联动发展,充分发挥基金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效应,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培育和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完善快速维权和维权援助机制,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五条 【惠企政策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集中统一的惠企政策直达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政策,提供一站式网上检索、匹配、申报、兑现服务。
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兑现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资】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健全交易规则和制度,健全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落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交易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支持投标人和供应商依法自主选择以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持续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市、县(区)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推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交易信息及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系统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过程实时监管。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能力建设,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加强中介服务监管】依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评价,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守信践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账款拖欠治理】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项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域通办、异地可办。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不得继续实施、变相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推进并联审批。
建立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制度,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最小颗粒化事项实施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服务平台建设和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一网通办。
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实现一口申报、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统一出件。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推进政务服务、税费减免、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深化综合窗口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推进“7*24小时”随时办、智能办,高频服务事项实行“周末不打烊”。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政务服务标准化试点,推行亲切服务和标准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共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机制,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做到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信息,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容缺办理】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实施部门应当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清单,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告知承诺】建设“无证明城市”,推广“免证办”服务,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浏览、查阅、申领或者下载。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审批时限、申报材料清单,优化办事指南和审批要件,精简整合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办,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推广“多规合一”“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做法,实施“标准地”、区域评估等改革,扩大勘察设计、数字审图、方案联审、水电气报装等子系统应用,推进线上线下综合一窗受理、部门并联审批、多图联审、线上审批、联合验收,提升审批效率。
推进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承诺即开工”,推进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探索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 【用水用电用气】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接入工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联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绿化、占路掘路等审批,实行全程网办、数据共享、流程公开透明。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装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延伸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公用事业服务办理时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行办理、税费线上线下“一卡(码)清缴”,实现公共企事业单位与不动产登记联动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推进不动产登记“全市同标”改革,设置“不动产市域通办专窗”,实现我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市同标、全域通办”。
第三十二条 【跨境贸易便利化】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提升“单一窗口”应用率,优化通关流程,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推进通关模式改革创新,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第三十三条 【优化办税流程】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优惠,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精简办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拓展办税渠道,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推动税务智能化服务,拓展网上、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权下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开发园区赋权工作,结合实际编制开发园区赋权清单,将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委托、下放等方式赋予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五条 【为企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的企业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为企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说“不”提级、闭环管理和全程响应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
第三十六条 【亲清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办理、顶格回访“政企互动”机制,完善“政企沙龙”、联系走访等制度,认真倾听市场主体诉求,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积极改进政策制定、论证和评估等机制,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七条 【行政综合执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商联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三十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并公布相关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建立动态调整和公示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第四十条 【信用信息归集和监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作用,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加强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异议申诉等机制,及时引导市场主体修复自身信用。
第四十一条 【专项审查】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专项审查。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四十二条 【多元纠纷化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第四十三条 【府院府检联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执行府院联动、府检联动规定,推动信息实现共享。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搭建办理破产的绿色通道,缩短破产案件处理周期,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支持人民检察院完善保护创新创业工作机制,加强对刑事侦查、审判活动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法律宣传和实施】确立每年10月26日为“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周制度,提升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精准普法,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第四十五条 【执行情况监督】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并探索区域联合协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调查各类投诉和举报,严厉查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按督查检查计划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十七条 【追责条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或者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免责条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六)其他依法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请予审议。
一、《条例(草案)》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2020年1月1日起,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与《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同步施行,我省滁州、淮北等市也在2021年对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确立了基本制度规范,为我市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今年7月,郑栅洁书记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要求,全省要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全覆盖;8月,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要求各地开展立法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近年来,我市把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最优营商环境作为金字招牌,围绕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在开展“四送一服”、改进行政审批、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对标长三角先进地区,我市营商环境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使其进一步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对于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市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于“聚焦‘四创两高’,聚力‘四个倍增’”发展,展现全市上下发展为要的理念、项目为王的干劲、实干为先的导向,增强企业家发展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后,我局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和开门立法、科学立法要求,迅速启动推进立法相关工作。
一是搭建工作机制。9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明确了立法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在此基础上,我局于9月下旬印发了《关于成立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法规起草小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工作职责,细化了责任分工,建立了沟通联络、调研等机制。
二是开展工作调研。今年6月以来,我局会同有关方面,先后赴滁州、合肥等市考察学习,相关部门先后赴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多地立法工作经验。9月份,又先后与滁州、安庆、合肥等市进行了电话对接,了解该市立法工作具体做法、工作步骤、材料准备等情况,获取了诸多第一手资料,并通过线上调研方式,认真研究了深圳、衢州等先进地区的做法,梳理了有关工作经验。9月中旬,起草了《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专题调研方案》,编制了面向重点企业的《铜陵市营商环境立法调研问卷》,联合市人大财经工委前往县区开展了实地调研,召集有关部门与重点企业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并在联系走访企业中认真听取企业、商协会意见和建议,为立法工作夯实了工作基础。
三是组织起草文本。9月底,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勇主持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推进会,组织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全面开展法条起草工作。结合前期调研、问卷反馈和起草过程等多渠道汇总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及建议(100余条),起草小组于10月中旬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10月24日、11月1日,起草小组先后面向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了两轮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务公开网、政企通平台等开展网上征求意见。在联合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市司法局反复推敲、合并条目、精简内容后,吸纳了各部门提出的数十条意见建议,11月中旬按照市司法局立法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说明和条款依据对照表。11月29日下午,受市政府副市长杨如松委托,张勇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题征求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大中小型企业,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根据会议意见,我局对《条例(草案)》等再次做了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情况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12月5日下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5次会议审议后,形成本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附则5个章节,共5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目标、管理责任、促进长三角一体化、评价考核和激励等。
第二章市场环境,共15条。围绕提升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保障和服务水平,针对可能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举措或法律规范。重点包括企业开办与注销、人力资源保障、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创新、减税降费、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惠企政策落实、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和招标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政府守信践诺、账款拖欠治理等方面。
第三章政务环境,共15条。围绕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能够提供和可以提供、能够优化和可以优化的方面进行界定和规范,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阳光、高效的政务服务。重点内容包括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事项管理、政务服务大厅、政务信息共享、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用水用电用气、不动产登记、跨境贸易便利化、优化办税流程、行政审批权下放、为企服务、亲清政商关系等方面。
第四章法治环境,共13条。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规范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界定,努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内容包括行政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不予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归集和监管、专项审查、多元纠纷化解、府院府检联动、法律宣传和实施、执行情况监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五章附则,共1条。对条例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二)特色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重点对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了规定,系统固化了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聚焦当前我市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紧盯营商环境评价我市存在的短板弱项,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持续减少我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制约。
一是突出铜陵特色。《条例(草案)》在充分吸收借鉴了中央、省及省内外部分兄弟地市出台的一些先进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基础上,突出了铜陵特色。如在总则中,将突出市场主体有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速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要求列为立法原则和目标;制订专门条款,落实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对标提升,推动我市加快与长三角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以加快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如在市场环境章节中,把推进政策兑现平台建设、优化政策兑现等一批铜陵特色的内容写入条文。再如在政务环境上,将不动产登记“一卡清缴”、全市同标,涉企服务“顶格机制”“政企沙龙”“首问负责”、说“不”提级办理等内容列为法律规范。为精简内容,《条例(草案)》在内容上,凡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等上位法中的规定相一致,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写入。
二是聚焦企业诉求。《条例(草案)》始终聚焦企业诉求,把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获得感作为重要导向,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改进服务、改善监管、优化流程、提供保障,实现保护有力、服务优质、保障到位。如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条例(草案)》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获得用能、审批流程、数据共享、人才用工等问题,对“用水用电用气、政务信息共享、行政审批权下放、人力资源保障”等作出规定。在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等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推行“标准地”、区域评估等改革,扩大勘察设计、数字审图、方案联审、水电气报装等子系统应用,推进线上线下综合一窗受理、部门并联审批、多图联审、线上审批、联合验收,实现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提升产业项目落地效率;在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装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延伸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公用事业服务办理时间。
三是固化创新成果。《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实际,把我市创新并取得成果的事项进行固化,如推进“网办”“掌办”服务、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推动政务服务全域通办、异地可办、“一件事一次办”,工程审批全流程网办、“多规合一”“多测合一”、“承诺即开工”、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这些措施进行固化后,有效保持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持续性,增强了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对标世界银行指标体系、相关标准和国内一流城市的标杆,《条例(草案)》条文作了“开放式”安排,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率先探索,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举措预留空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