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市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次审议。欢迎于12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04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铜陵市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治理修复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铜官山生态和人文资源环境保护,规范铜官山资源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铜官山规划、保护、治理、修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保护范围】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范围:东以宁安城际铁路为界,南至铜都大道延伸段,西界铜都大道,北至铜井路,保护范围内的主要山体有:铜官山、乌木山、大小青山、天鹅抱蛋山、笔架山、螺蛳山、宝山、棋盘山、西峰寨、伞形山、樟木山等。
具体范围以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为准。
第四条【基本原则】铜官山保护与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铜官山保护与建设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处理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或者确定专门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铜官山所在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铜官山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保护铜官山生态资源、人文资源;
(二)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铜官山生态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案,制定保护管理制度;
(三)负责铜官山日常巡查;
(四)负责管理和维护铜官山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落实铜官山生态补偿有关制度和措施;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经济信息、文化旅游、水务、城市管理、民政、安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铜官山保护与建设的相关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铜官山管理机构行使与铜官山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职权。
第八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铜官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开展铜官山保护与建设相关工作。
第九条【单位、居民、游客义务】铜官山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营者、居民、游客应当自觉保护铜官山生态资源、人文资源和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生态补偿】市人民政府、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铜官山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的人大监督】市人民政府在批准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本条例实施十二个月内公布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衔接】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编制涉及铜官山范围的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经批准的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资源保护内容与标准】铜官山范围内的山体、岩石、水系、森林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以及工业遗存、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地理标志产品等人文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铜官山环境质量标准、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标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监管、评估和治理修复等制度。
第十六条【其他人文资源保护】对铜官山范围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内的其他人文资源,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类调查和等级评价,并建立档案,明确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保护】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罚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铜官山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保护标志】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规划,统一设立保护界桩和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单位和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铜官山保护界桩和标志牌。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铜官山森林防火工作,编制铜官山森林防火规划,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防火设施、建设防火通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
铜官山范围内林木权属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二十条【禁止内容】铜官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擅自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景观、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擅自修坟立碑;
(四)擅自砍伐林木、采种、采脂、剥树皮、掘根等损毁树木、野生植物的行为;
(五)擅自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六)擅自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业设施;
(七) 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防火、环卫等公共设施;
(八)开垦山体种植农作物;
(九)烧荒、烧秸秆、烧纸祭祀、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十)其他破坏铜官山生态资源、人文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治理修复
第二十一条【治理原则】铜官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第二十二条【治理措施】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铜官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相关标准及其政策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一)关闭露天开采矿山,开展废弃矿山、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
(三)窗体顶端
(二)整治尾矿库,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三)加强对在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管,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植被复绿等治理工程,创建绿色矿山;
(四)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
(五)开展水环境调查,管控水污染风险,治理水环境污染;
(六)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
(七)开展市容、村容环境治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责任主体确定】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开采矿产资源由采矿权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
(二)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态资源环境破损的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市人民政府、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四)土壤污染、水污染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对已经破损、污染的生态环境,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铜官山管理机构查明责任人,并责令和监督其治理修复;责任人不具备治理修复能力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治理验收】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后,由责任人申请验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程经验收未达标准的,责令限期重新治理,重新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禁止在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过程中,对治理修复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控制要求】铜官山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山体视觉廊道和景观,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
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活动。确因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铜官山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严格控制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文化旅游、康养产业等项目建设。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建设,但禁止新增《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指“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铜官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矿山开采控制】铜官山范围内严格控制矿产开采活动,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新批涉及铜官山保护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
对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监督管理,禁止露天开采,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损害。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既有工业项目处置】对铜官山范围内既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铜官山生态保护的项目,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制定退出计划,引导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八条【存量建筑物处置】已建成的不符合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据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迁出。
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改造、拆除或者迁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九条【环保公共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铜官山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乡村建设管理】铜官山范围内的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规划,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周边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铜官山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铜官山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施工环境保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地质地貌、森林植被等原有风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风貌。
第三十三条【规划执法】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铜官山范围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铜官山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铜官山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规划、监管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铜官山保护活动。
第三十五条【违法信息记入诚信信息平台】铜官山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破坏铜官山生态资源、人文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举报受理和公益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铜官山生态资源、人文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铜官山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及奖励制度。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铜官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七条【人大监督】市、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铜官山保护与建设工作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铜官山保护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和标志牌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铜官山保护界桩和标志牌的,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开垦铜官山山体种植农作物的,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野外用火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规定,在铜官山林地内烧荒、烧秸秆、烧纸祭祀、野炊等野外用火的,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履行施工过程保护环境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活动导致铜官山生态资源、人文资源的原有风貌受到破坏的,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监管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铜官山保护与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关于《铜陵市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铜陵市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铜官山是铜陵城市的发源地,有着独特的历史、人文资源和丰富的工业遗存,是铜陵人民的精神家园和心中的“母亲山”,该区域青山挺立、林木环绕,自然环境十分优美,是城市的生态绿肺,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铜官山的生态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普遍关注。
多年以来,铜官山受到诸如违章建筑、植被破坏等影响,尤其是长期以来的资源开采、盗采和工业建设使得铜官山山体破坏较为严重。2016年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快建设大铜官山公园的决议》,《决议》对大铜官山公园的规划、建设、管控及有关部门责任等做出规定,对于铜官山建设与保护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近年来,市政府、铜官山所在区人民政府不断加强铜官山保护和生态修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力度不够。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规划编制进展缓慢,已逾十年,尚未编制完成;由于缺乏统一的保护标准,保护什么?限制建设什么?禁止建设什么?没有明确,造成铜官山保护各项工作难以深入;环境保护、违章建筑管控形势依然严峻。二是体制机制存在障碍。铜官山涉及两个区管辖和多部门管理,存在职能交叉、执法力量分散、管理缺位等现象,缺乏一个法定的机构来牵头组织铜官山生态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无法对资源保护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的监督、指导和运筹。
综上所述,有必要根据铜官山保护与建设工作实际,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铜官山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建设行为,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铜官山生态资源和人文资源。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及依据
《铜陵市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条例》是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受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今年以来,法工委先后赴市农委、住建、规划、国土、经信、环保等部门以及铜官山森林公园进行调研,了解铜官山保护与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收集相关上位法及外地立法资料,在此基础上,2018年8月完成了初稿拟定。为借鉴外地做法,进一步论证铜官山保护与建设立法涉及的机构设置、保护规划等内容,2018年9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昌生带队专门赴湖北咸宁、广西柳州、湖南长沙考察了城区主体山保护立法工作。2018年10月上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召开四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铜官区、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等各方面意见,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立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参照了《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我省地方性法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与保护、治理修复、建设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了铜官山的保护范围。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范围是《条例(草案)》的核心条款,但目前还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件对该区域的四至范围进行规定。《条例(草案)》主要参考了《安徽省铜陵市大铜官山公园概念性规划》的四至范围:东以宁安城际铁路为界,南至铜都大道延伸段,西界铜都大道,北至铜井路。保护范围内的主要山体有:铜官山、乌木山、大小青山、天鹅抱蛋山、笔架山、螺蛳山、宝山、棋盘山、西峰寨、伞形山、樟木山等。鉴于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尚未编制,《条例(草案)》规定具体范围以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为准。
(二)明确了铜官山保护与建设的管理体制机制。为了加强统一管理,避免出现管理不到位或者责任推诿,《条例(草案)》按照国家《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参照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借鉴外地做法,《条例(草案)》明确了铜官山保护与建设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铜官山保护与建设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处理铜官山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或者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铜官山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明确了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三是规定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和各自职责做好铜官山保护与建设的相关工作;四是建立铜官山保护执法协作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铜官山管理机构行使与铜官山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职权。
(三)明确了铜官山保护建设规划编制程序和分区保护制度。《条例(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编制规划程序作出规定:一是规定编制流程及其人大监督;二是明确编制时限要求,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本条例实施十二个月内公布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三是规定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
同时在规划基础上,实行分区保护制度,规定铜官山保护与建设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三个区域,分类实施保护与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活动,确因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铜官山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状控制区严格控制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文化旅游、康养产业等项目建设;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建设,但禁止新增《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指“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铜官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四)突出从严保护山体,确定了日常巡查制度。《条例(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突出了山体保护:一是明确保护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质量标准、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标准;二是对森林植被、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森林防火机制作出规定与要求;三是强化铜官山日常巡查及执法协作,要求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巡查人员,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破坏铜官山生态资源、人文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罚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四是规定禁止行为,对影响铜官山生态环境突出性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其他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条例(草案)》不作重复性规定。
(五)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是针对铜官山保护与建设“量身定制”的立法内容。《条例(草案)》在确定“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一是开采矿产资源由采矿权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二是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三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态资源环境破损的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市人民政府、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四是土壤污染、水污染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五是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六)对现有建设活动的管理作出规定。对铜官山保护范围内的已有建设项目,《条例(草案)》按照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对矿山开采活动,《条例(草案)》规定了铜官山范围内严格控制矿产开采活动,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新批涉及铜官山保护范围的采矿许可证。对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严格监管。对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内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
对既有工业项目,参照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作出规定:铜官山范围内既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铜官山生态保护的项目,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制定退出计划,引导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铜官山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七)对违法铜官山保护与建设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周严详细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条例(草案)》不再作出规定。通过立法授权铜官山管理机构行使与日常巡查密切相关的4项行政处罚职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铜官山管理机构行使与铜官山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职权。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