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欢迎于2025年12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15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年11月20日
铜陵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分类利用,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对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等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 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运输 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扶持 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 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
倡导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 品房全装修,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 转工具,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及其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投 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对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条件的企业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处置(运输)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 的单位处置(运输)。
第十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运输和分类利用处置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分类利用处置和管理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报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原备案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国家规定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本市对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 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等其他有关场所,经营单位、管 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作为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作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公布装修垃圾收集点的位置以及开放时间、监督投诉 方式等信息;
(二)保持装修垃圾集置点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装修垃 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信息;
(四)劝阻、制止未按照规定投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报告;
(五)将装修垃圾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办公和经营场所,未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另外指定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或临时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或核发通行码。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 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以及下列要求分类 利 用 :
(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 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等需要;
(二)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 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 施、场所处置。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 一的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收集、保存和运用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以及执法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建筑垃圾 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 筑垃圾联单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与建 筑垃圾有关的协同管理和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产生、贮存、运 输、处理各环节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如实记录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处置(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会议报告《铜陵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请予审议。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稳步推进,市民对宜居环境的期盼日益增强,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已成为我市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处置管理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2024年省环保督察反馈中指出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体系尚未形成,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中端监管、末端处置的闭环管理体系还不严密,《铜陵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建筑垃圾产生、处置涉及的行业管理单位没有明确界定,存在管理责任不清晰的情况,不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办法》自2020年2月1日施行,已经施行5年多,需要 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契合我市实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和经验总结,结合《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适时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以下方面进一步改进,完善法律保障。
一是明确管理主体和职责。《办法》第五条概括规定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工作。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应当进一步确定各相关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 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规范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流程。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规划和施工过程中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分类利用措施和处置方案并将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对建筑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实行核准制度,规范运输车辆的标准和作业要求;建立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点,并按照相关规范投放、运行;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明确处置方式和技术标准。
三是建立完善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联单应附注项目名称、产生单位、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处置场所等信息,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持有,并指定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市城市管理局利用联单对建筑垃圾的排放量、运输量及处置量是否匹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城市管理局在深入开 展基层实地调研、梳理总结我市已有规范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及长三角城市群诸多城市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经过向县(区)政府、铜陵经济开发区、市直15家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后(期限内收到2条意见,其中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因表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未采纳,市公安局意见采纳),起草完成了《条例》。同时市司法局在政府网站发布《条例》意见征求公告,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公告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并于2025年8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
《条例》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章、文件,同时借鉴了杭州、宁波、无锡、徐州等地市的立法经验。
《条例》不分章节,共28条。内容涵盖了建筑垃圾管理的 各个环节,明确了市和县、区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总体上是依据国家法律、省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重点内容如下:
(一)建筑垃圾概念的界定,《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建筑垃圾有了新的界定,故对《办法》中的建筑垃圾定义进行了调整。(第二条)
(二)明确部门职责,《条例》重点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部门在建筑垃圾相关管理中的职责。(第五条)
(三)科技扶持和绿色发展,《条例》确定了政府扶持和发 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建筑垃圾再生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第六条)
(四)建筑垃圾的宣传教育、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新增了建筑垃圾宣传教育内容、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的要求。(第七条、第八条)
(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并将源头减量措施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确立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及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参考《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条例》明确了本市对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了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职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责任,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承担“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等义务。(第十七条)
(八)建立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为加强 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参考《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条例》明确了建立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建立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并对未如实记录转移联单信息的,新设了行政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建筑垃圾排放人的法律责任。建筑垃圾排放人如违反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分三个层面予以处罚,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二)明确了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为做好装修 垃圾管理,新设未履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义务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三)未如实记录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的法律责任。虽然新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 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类似规定,但考虑建筑垃圾实施电子转移联单制度需要一个建立和规范的过程,且其违法的危害性与危险废物或其它工业废物相对较轻,故建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