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条例(草案)》于2024年8月30日经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欢迎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13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9月2日
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和未列入征收范围的住宅。
本条例不适用别墅、单梯为单一产权和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的住宅。
第三条【工作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民主协商、简化便民、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稳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和基层组织职责】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统筹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民意协调、矛盾化解等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踏勘、初审联审、政策解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安装、检验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等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排水、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参与现场踏勘、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迁移改造等工作。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迁改费用。
第六条【表决启动】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幢或者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电梯品牌和型号、建设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增设电梯书面协议。
第七条【申请人职责】 表决通过后,本幢或者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负责形成统一意见、委托方案设计、设备采购、监督施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上述工作。申请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踏勘鉴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增设电梯的初步申请后,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管、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供电、供排水、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现场踏勘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增设电梯住宅的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第九条【方案设计】 现场踏勘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结构安全、建筑设计、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项目公示】 经申请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将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在拟增设电梯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的,在公示期结束后,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和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在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审机构意见;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增设电梯协议;
(四)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的,提供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情况记录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初审联审】 枞阳县、义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铜官区、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经联合审查认为符合增设条件的,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认为不符合增设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鼓励型号】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增设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鼓励增设电梯的业主选择有电梯智能阻车系统型号的电梯。
第十四条【施工安装】 联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组织土建施工单位开工,并在开工前告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电梯设备安装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拟进行电梯安装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安装过程中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增设电梯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土建施工、监理、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参与监督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土建施工、安装、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项目施工管理,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项目施工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维护保养】 申请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增设电梯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资金保障】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业主自筹、社会资本投资使用者付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增设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增设电梯主要部件的更换、维修或者整体更新。鼓励增设电梯所有权人开设增设电梯管理经费账户,用于电梯增设、日常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因增设电梯产生纠纷,业主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在增设电梯过程中,出现阻扰、破坏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条例(法规草案)》起草说明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条例(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请予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老龄化日益严重,老年人、残疾人上下楼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有效举措,但是这一举措在现实中推进起来难度依然不小。为切实解决“悬空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巩固我市增设电梯的工作成效,建立常态长效工作管理机制,打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铜陵样板”,亟须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是解决我市老年人和残疾人上下楼困难的现实需要。根据铜陵市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市常住人口为131.1726万人,65岁以上人口为 22.9027万人,占17.46%,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悬空老人”上下楼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我市城区的多层住宅未安装电梯的情况比较普遍,人民群众对增设电梯的需求较大。根据外出学习调研,黄石、武汉等地市通过地方立法有力推动了本地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增设电梯的数量显著增多。因此,制定符合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省部署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需要。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并在此之后连续多年加以强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推动解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难题”。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同时,安徽省出台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技术标准》,为规范加装电梯提供技术标准保障。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政策性文件,以期推动增设电梯工作,但现有政策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落实起来存在一些困难,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条例落实国家、省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
三是探索打造“铜陵模式”的实际需要。自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两次出台和修订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增设电梯工作,解决老年人上下楼难的问题。然而,这一惠民之举在现实中推进起来难度很大,我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增设电梯项目仅70台,电梯结构型式以错层入户为主,难以满足全市无电梯老旧住宅居民的需求。问题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现实中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主要靠政策推动,这些政策零散地分布在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中,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缺少有强制力作保障的顶层设计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性文件效力层次低,难免出现如部门或单位之间配合执行的情况不够理想,群众对申请增设电梯的条件认识存在偏差,申请增设电梯的程序繁琐复杂。因此,为解决我市增设电梯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引入法治化轨道,整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可操作性规定,参考外地成功经验,制定具有我市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引导、规范和保障。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2024年立法计划,市住建局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梳理提炼我市已有规范性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及黄石、上海等诸多城市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际,经多轮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条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转办后,通过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等形式,会同市住建局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7月24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条例(法规草案)》。
三、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安徽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文件、铜陵市住建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修订)》(建函〔2021〕105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借鉴了黄石、杭州等外地市立法先进经验。
《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从意见表决、建设监管、维护保养、资金筹集等方面规范了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总体上依据和参考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地市好的经验做法,重点内容如下:
(一)在第六条中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规定参与意见表决同意的人数占比和居住房屋面积占比同时满足的要求,同时规定申请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之间应当就电梯品牌和型号、建设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和维保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增设电梯书面协议。此规定主要目的是有效化解增设电梯部分居民意见不统一导致增设电梯推进难的困境。
(二)在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六条中分别规定了在增设电梯前,要对拟增设电梯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通过后,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测鉴定,从源头保障了增设电梯项目的安全,同时通过初审和联合审查严把审核关。在建设过程中,通过明确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实施增设电梯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可以有力保障增设电梯工程质量,解决增设电梯建设监管难的问题。
(三)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增设的电梯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电梯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目的是有效解决增设电梯后期维护保养问题,实现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机制。
(四)在第十八条中对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方式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后续维护保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可以有效破解增设电梯以及后期维保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探索实行社区(乡镇政府、办事处)项目公示和争议调解制度。借鉴杭州等外地市经验,吸收省、市关于增设电梯政策文件精神,《条例》贯彻党建引领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社区(乡镇政府、办事处)公示增设电梯项目申请,明确公示期,充分保证在公示期间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并对相关问题可以进行协商调解。
(二)探索实行简政便民的多部门联合审查制度。《条例》践行“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多头审批许可程序,推行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制度,统一对增设电梯工程项目、消防安全、采光、通风、特种设备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联合审查,实现了简化便民服务。
(三)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事前监管方面,对拟增设电梯建设涉及的房屋,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在现场踏勘通过后,要经专业评估鉴定机构对房屋现有结构等安全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作为申请增设电梯的必备材料。在事中监管中,对土建施工、监理、安装、竣工验收等环节,明确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互相衔接配合进行监督管理。在事后监管方面,要求增设的电梯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增设电梯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