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改稿)》于2024年6月28日经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二次审议。欢迎于2024年8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13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7月1日
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家庭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 食品、餐饮、烹饪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自律规范,提倡源头减量,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
第六条【行政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七条【服务协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履行义务,指导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产生者义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放入餐厨垃圾指定的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密闭和周边环境卫生;
(二)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收运企业;
(三)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投放到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及河道、湖泊等公共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收运企业义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三)在收集过程中文明作业,及时复位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
(四)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垃圾统一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
(七)发现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处置企业义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协议约定接收餐厨垃圾;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三)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建立联单制度】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并向社会公布,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并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应急机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收集、运输、处置应急处理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联合执法】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未执行联单制度及未建立台账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前作为政府规章实施了三年多,将规章升格为地方性法规,主要目的:一是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二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拟新增对一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这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20条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铜陵人大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建议,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5月16日至17日,法工委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城建工委对草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和进一步修改,并通过书面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6月4日和6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昌生的带领下,分别开展了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座谈会,重点听取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社会组织、企业代表等意见建议,收集意见建议20余条,整理调研简报1份。6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最终形成了《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6月2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本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非必要不重复上位法、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原则,对草案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整体篇幅有所精简,从二十七条精简至二十一条。其中删除了原则性、鼓励性、重复性以及一些不合适的条款(原草案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将原草案第三条定义条款与适用范围合并。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重点内容,对适用范围、建立联单制度、管理对象责任、监督检查等条款进行了细化完善。三是对部分文字、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修改稿不设章节,共分四个部分二十一条。依次为: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②餐厨垃圾的管理及监督(第六条至第十六条);③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④指引条款和实施日期(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具体修改情况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一是修改稿将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枞阳县县城规划区”修改为“城市建成区”,进一步精确餐厨垃圾管理实际覆盖的范围。二是在讨论修改与征求意见中,餐厨垃圾的概念定义是个热点问题。经过查阅上位法、参照外地定义,最终在修改稿中简化了餐厨垃圾概念定义,删除了废弃食用油脂定义,并与适用范围进行合并。
(二)关于收费制度。餐厨垃圾收费制度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关注的问题。一是根据《固废法》等上位法“产生者付费”原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规定,均已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收费机制。二是我市在实际操作中,城镇居民、商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个人和单位生活垃圾产生者已按水费代缴、组织征收等形式予以收费。考虑到相关企业付费的能力和动力,目前我市暂未有改变先前收费制度的安排与计划,为避免引起歧义,经与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删除这一条,不在条文中表述。
(三)关于责任主体义务。一是在餐厨垃圾产生者义务中新增一项“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投放到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及河道、湖泊等公共区域”作为修改稿第八条第三项,以防止产生者乱倒、乱排等行为。二是将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义务第一项修改为“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进一步规范收运企业行为。同时新增一项“发现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作为修改稿第九条第七项,以防止餐厨垃圾偷卖和被偷盗行为。三是为了精简条文表述,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义务中的建立台账事项,统一纳入修改稿第十一条建立联单制度中。
(四)关于建立联单制度。联单制度可以有效追溯餐厨垃圾的去向,是主管部门监管的重要手段,修改稿对建立联单制度进行了充实完善,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并向社会公布,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并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五)关于法律责任。一是鉴于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为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保持一致,修改稿第十七条将“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二是为了加强执法效果,补齐实际管理中的执法“短板”,修改稿第十七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个人,以及第十八条对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三是删除了重复上位法原草案第二十三条擅自交付的法律责任条款。四是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及《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本条例不再重复。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