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7日,铜陵市就《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采用地方立法形式对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进行治理。本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铜陵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中突出问题进行规范,作出规定。该《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了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相关工作。
强化污水排放行为监管
《条例》明确了排水许可管理、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配建污水预处理设施等要求,规定了从事餐饮、洗浴、洗涤、美容美发、车辆清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需要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排放。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特别影响。《条例》还规定禁止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如天井湖、西湖、翠湖等)清洗车辆、污物,并就主管部门对排水户监督检查活动予以规范和明确。
细化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设立了雨污混排,食品摊贩违规倾倒生活污水,未取得排水许可证违规排放生活污水,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利用城市自然水体清洗车辆、污物,未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安全等七类违规行为的处罚,违反上述行为的,可以通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措施予以处罚。同时为保证法律责任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避免出现行政处罚基准过高、幅度宽泛、阶梯化不够等问题,《条例》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此条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管理理念,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