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经过修改,比较成熟,同时对法规应着重解决的问题也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提出具体修改意见20余条。会后,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并制定了反馈清单予以一一回应。3月中下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4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统一审议,最终形成了《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4月14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4月1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情况。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况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本轮修改主要是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制度规定。
1. “积极营造企业家成长的人文环境,加强对本市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优、创富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激发和弘扬创业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地人士,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表决稿第四条)
2. 关于宽融资渠道,增加一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3. “建立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合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仲裁、中介服务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表决稿第十条)
此外,还对修改稿的文字作了部分修改。
二、《条例(表决稿)》的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鉴于优化营商环境动态发展变化性大、涉及范围领域宽泛,本次修改对条例内容和结构作了进一步调整。主要是突出问题导向,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内容,也不简单地将我市“放管服”已经完成的改革工作固化为法条,把落脚点放在需要进一步改善提升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上。最终形成的《条例(表决稿)》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设章节,共二十五条,重点针对目前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应当优先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确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为优化营商环境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是营造企业家成长的人文环境和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是市场主体培育与开办便利服务以及提供人力、资金等要素保障。针对融资难问题,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与保护、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制定和兑现、政府诚信守诺等内容。规定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惠企政策应当精准推送。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政务服务的内容。一是对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出要求,主要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二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审批服务。在减环节、减材料、优程序的基础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审批。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同时对目前推行的告知承诺制、“清单制+承诺制”等审批新举措、新形式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规范监管执法方面的内容。针对信用修复难的问题,规定推进信用修复制度,要求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针对企业反映基层执法次数多、标准不一等问题,规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推进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同时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减少不必要的干预。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机械式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执法等现象,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广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措施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服务型执法。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是追责免责内容。按照立法立责、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为了激励公职人员的担当作为,依法规定了比较具体的5种容错免责情形。
主要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机制,规定“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条例(表决稿)》第十五条第四款)
二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条例(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是推进服务型执法与非必要不处罚制度,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条例(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分必要。经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作出合法处理,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