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过程
现行《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2019年1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提高了处罚标准,导致《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为此,需要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以维护法制统一。
法工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步审查,经10月21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有关规定,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予以相应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草案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