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解读
《条例》的实施情况
现行《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7年8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第一部关于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发生,保证我市住宅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召开了全市电梯监管、使用、维保、检验等单位参加的《条例》宣贯会,对《条例》进行解读辅导。印制了5000册《条例》单行本在全市范围进行发放宣传。通过安全月、质量月、“3.15”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住宅电梯使用前选型配置和安装环节得到管控。《条例》规定,选型配置的电梯质量和数量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审图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电梯安装单位在申报监督检验时,必须要提供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材料。《条例》实施以来,这些规定得到很好执行,过去长期遭受诟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电梯配置数量不足、建筑工程质量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投诉基本杜绝。
《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逐步落实。一是部门职责关系进一步明晰,做到各司其职,电梯安全管理社会共治的局面初步形成。二是建立了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制度,制定了《铜陵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办法》,全市48家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了备案。三是建立星级评定制度,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2018年首次评定星级单位27家,促进了全市电梯维保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对住宅电梯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得到加强。《条例》实施以来,主管部门加强对电梯安全的日常巡查,每年对全市备案的维保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共处理投诉举报300余起,检查电梯安装、维保、使用单位760家次,排查电梯各类隐患270余台次,下达《监察指令书》60余份。
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日趋完善,运行顺畅。依托“110”为平台,以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定了《铜陵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规范》,由公安部门统一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共处置1047起电梯警情,解困群众1729人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条例》修改的背景
2020年6月至9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该条例的实施效果和立法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地综合性评估,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经过评估,暴露出条例实施以及条例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条例本身的问题,根据《立法法》《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评估报告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并纳入了2021年立法计划。
今年以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8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相关部门职责。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原条例有关部门名称、职责进行了调整。如,原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现改为:“公安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增加了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有关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但一些电梯使用单位责任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对电梯运行缺乏有效的日常巡查,对维保的监督检查缺乏应有意识和手段。部分维保单位在保养维护上不负责任、走过场,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致使电梯带病运行,埋下隐患。针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最多、现实中矛盾最突出的住宅电梯维护保养问题,此次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相关责任。要求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要求维保单位要主动将保养记录交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对维保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设置了罚则。从法律规范上进一步完善解决电梯使用单位对维护保养工作监督不力和维保单位走过场的问题。
明确支持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虽然是业主自愿行为,但这项工作涉及民生,对改善业主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予以支持鼓励,为此增加了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条款。同时鉴于目前各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社会投资、社会租赁、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删除了原条例“增设住宅电梯所需费用由业主约定承担”的规定。
加强对业主依法乘用电梯权益的维护。针对群众反映有小区物业公司为催交物业费,通过不给电梯智能卡定期充值,变相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现象。为维护业主权益,增加了相关规定,并将原条例相关条款修改为:“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电梯或者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完善业主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草案对原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并进一步明确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相关费用承担的责任主体。
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文明乘梯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乘梯行为,对原条例中第二十一条文明乘梯规范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增加了两项内容,即“不得用电梯运载电动车、摩托车,轮椅车、小型儿童车除外”以及“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