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6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 宾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5年12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现行规定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在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结合机构改革、群众需求变化,对法规进行修正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6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统一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6月2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一、依据上位法更新,修改立法依据条款
因现行法规立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维持现行禁放范围不作变动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查报告及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本市禁放范围的规定不应调整。法制委经研究赞同此意见。其理由是:现行法规的禁放范围是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市实际情况,在综合多方面因素经过科学评估和民主决策程序后划定的,主要聚焦人口、建筑密集的城市社区,其特点是区域清晰、责任明确、便于执行与管理。同时考虑到城市发展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规定“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以体现管理的灵活性。目前县区政府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了一些禁放区域,即按照此规定执行,与现行法规对禁放范围规定要求是契合的。为保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建议对禁放范围不作变动。
三、完善重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程序和要求
鉴于上位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流程、管理要求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已有较为详细、明确规定。据此,法制委建议对相关条款予以简化和删除,将草案中第五项“增设第九条:‘举办重大节庆活动及其它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类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燃放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修改为:“增设一条,作为第九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相应删除草案中第七项增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删除宾馆酒店劝阻义务及对应罚则
有意见提出,现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宾馆、酒店对其责任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存在不合理之处。法制委经研究认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责任范围内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亦属于对其合理要求,但针对未履行劝阻义务设置行政处罚,与行为本身危害程度不相匹配、设置不够适当,也与当前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理念有所冲突,且现行规定第十一条已对单位和个人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建议删除现行规定第十三条。
五、禁放区内任何形式的非遗项目、民俗表演都应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组成人员提出,应兼顾非遗、民俗保护与禁放管理,在禁放区内可适当放开非遗项目、民俗表演中烟花爆竹燃放限制。法制委认真研究后认为,应当严格禁止。其理由是:一是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刚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定禁放区,则意味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非遗项目、民俗表演不应该成为例外。二是无法有效管控。我国各级各类非遗项目、民俗表演种类繁多、不可胜数,如国家现有的重大传统节日、二十四节气全部都是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春节更是于2024年成功申报为世界级非遗,实际管理中无法有效管控。三是不影响文化传承。组成人员的意见主要是考虑文化的传承。据了解,大多数非遗项目、民俗表演燃放烟花爆竹是历史上附加的助兴环节,其核心的文化价值不在于此。或可采用安全、环保的替代方案,或可在非禁放区域进行。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比较成熟。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项清理工作,建议将本法规修改决定纳入地方性法规一揽子修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与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