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6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 宾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及时的,两部修正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6月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研究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表决稿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表决稿与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