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5年12月25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铜陵市公安局反恐专员 郝 强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说明《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起草情况,请予审议。
一、修正的必要性
2016年8月2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9月30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实施以来,经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全市PM2.5同比明显下降,大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成效显著。但因近年来我市多次出现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县区区域调整、禁放扩面等情况,禁燃禁放管理、宣传方面出现缺失缺位现象,同时由于我市是历史重工业城市,矿山、冶炼、化工、水泥等系支柱产业,工业污染较为严重,且全市人均车辆保有量位居全国前列,汽车排污相对严重,诸多因素叠加,空气质量呈日渐下降趋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绿色生态发展、市域治理现代化和群众燃放需求之间矛盾的调整,有必要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一是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严格控制燃放范围的需要。县区区域调整后,部分地区群众是否在禁燃禁放范围认识不足,出现违规燃放现象,造成一定范围的环境污染。二是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及宣传教育的需要。修正案增加了责任单位范围,明确了各责任单位宣传监管职责。三是满足新形势下绿色生态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文化需求的需要。打造旅游城市、推动绿色生态发展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战略部署。组织重大节庆活动、地方性特色旅游(如大通龙舟节等)、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既能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又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如何开展上述活动加以规范。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公安局起草了《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吸收采纳部分意见建议,形成《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
2025年9月17日,市司法局对接市公安局,将《草案送审稿》通过市司法局官网、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9月26日收到市政府《关于呈报审查〈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请示》的批示后,启动立法审查程序,于9月28日将《草案送审稿》书面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等11家单位意见。立法审查期间,市司法局与起草单位、相关部门多次进行会商、专项修改,并与市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充分沟通。10月17日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管理部门、法律专家等参加会议,就立法修改中涉及的重大措施和专业性问题进行了论证,最终形成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
三、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
《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起草主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参考了《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铜发〔2019〕1号)等文件及外地市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重点内容如下:
(一)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调整相关部门名称。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二)根据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监管和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加了责任单位。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教育和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细化禁放范围。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铜官区全域(包括西湖镇所属社区及行政村、东郊办所属社区、新城办所属社区、狮子山办所属社区、横港办所属社区、天井湖社区、人民社区、幸福社区、官塘社区、铜官山社区、金口岭社区、鹞山社区);义安区五松镇所属社区和城东村、顺安镇所属社区、新桥办事处所属社区;郊区大通镇全域、桥南办事处全域、普农集团移交郊区托管的社区;枞阳县枞阳镇建成区(具体区域由枞阳县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增加了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的程序和要求。增设第九条:“举办重大节庆活动及其它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类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燃放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五)增加了违法违规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法律责任。增设第十四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