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6年6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 宾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过程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2026年4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法工委即启动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并征求意见。需要作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因《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相关10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再保留,立法依据有必要作相应调整;二是因《生态环境法典》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维护法制统一,涉及法规需作相应调整;三是因机构改革,部分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作了调整,此次一并作出调整。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起草了《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代拟稿,经6月25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修改《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一)调整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构。根据《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铜陵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办发〔2024〕9号)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均作了调整。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县、区宣传部门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引导公民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二)修改室内装修噪声污染处罚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装修房屋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增加说服教育前置程序,调整罚款幅度。
三、关于修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一)更新立法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同时废止。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修改生活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将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鉴于两个修正草案仅涉及法规个别地方的修改,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一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