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25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 宾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经过修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16条修改意见。会后,根据这些意见,法工委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并在分管领导带领下,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市住建局等对修改稿进行修改论证。11月上旬,先后两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该法规立法情况。12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12月19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有意见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安装、使用以及维保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加装电梯安全运行重要保障,应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法制委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检验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等实施监督管理。”作为《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扩大舆论宣传责任主体。有意见认为,加装电梯的政策和典型宣传不仅仅是文化宣传部门的职责。法制委研究建议,将《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文化宣传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开展加装电梯的政策和典型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修改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加装电梯的政策和典型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并单列作为《表决稿》第七条。
三、删除有关书面协议内容的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为避免地方立法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进行干预之嫌,删除《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书面协议应当包括费用分担、加装电梯的品牌、型号及设计、施工方案,对低层住户的优待方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方式等事项。”
四、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将《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修改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作为《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二是增设一条法律责任,即“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作为《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五、删除排除妨碍有关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对民事主体间民事纠纷以及因民事纠纷引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理已有规定,故删除了《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关于排除妨碍加装电梯行为的有关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目前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作出合法处理,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附件: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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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