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2024年8月30日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捍东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请予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老龄化日益严重,老年人、残疾人上下楼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有效举措,但是这一举措在现实中推进起来难度依然不小。为切实解决“悬空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巩固我市增设电梯的工作成效,建立常态长效工作管理机制,打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铜陵样板”,亟须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是解决我市老年人和残疾人上下楼困难的现实需要。根据铜陵市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市常住人口为131.1726万人,65岁以上人口为 22.9027万人,占17.46%,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悬空老人”上下楼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我市城区的多层住宅未安装电梯的情况比较普遍,人民群众对增设电梯的需求较大。根据外出学习调研,黄石、武汉等地市通过地方立法有力推动了本地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增设电梯的数量显著增多。因此,制定符合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省部署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需要。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并在此之后连续多年加以强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推动解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难题”。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同时,安徽省出台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技术标准》,为规范加装电梯提供技术标准保障。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政策性文件,以期推动增设电梯工作,但现有政策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落实起来存在一些困难,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条例落实国家、省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
三是探索打造“铜陵模式”的实际需要。自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两次出台和修订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增设电梯工作,解决老年人上下楼难的问题。然而,这一惠民之举在现实中推进起来难度很大,我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增设电梯项目仅70台,电梯结构型式以错层入户为主,难以满足全市无电梯老旧住宅居民的需求。问题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现实中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主要靠政策推动,这些政策零散地分布在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中,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缺少有强制力作保障的顶层设计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性文件效力层次低,难免出现如部门或单位之间配合执行的情况不够理想,群众对申请增设电梯的条件认识存在偏差,申请增设电梯的程序繁琐复杂。因此,为解决我市增设电梯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引入法治化轨道,整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可操作性规定,参考外地成功经验,制定具有我市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引导、规范和保障。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2024年立法计划,市住建局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梳理提炼我市已有规范性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及黄石、上海等诸多城市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际,经多轮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条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转办后,通过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等形式,会同市住建局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7月24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条例(草案)》。
三、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安徽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文件、铜陵市住建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修订)》(建函〔2021〕105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借鉴了黄石、杭州等外地市立法先进经验。
《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从意见表决、建设监管、维护保养、资金筹集等方面规范了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总体上依据和参考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地市好的经验做法,重点内容如下:
(一)在第六条中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规定参与意见表决同意的人数占比和居住房屋面积占比同时满足的要求,同时规定申请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之间应当就电梯品牌和型号、建设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和维保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增设电梯书面协议。此规定主要目的是有效化解增设电梯部分居民意见不统一导致增设电梯推进难的困境。
(二)在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六条中分别规定了在增设电梯前,要对拟增设电梯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通过后,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测鉴定,从源头保障了增设电梯项目的安全,同时通过初审和联合审查严把审核关。在建设过程中,通过明确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实施增设电梯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可以有力保障增设电梯工程质量,解决增设电梯建设监管难的问题。
(三)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增设的电梯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电梯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目的是有效解决增设电梯后期维护保养问题,实现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机制。
(四)在第十八条中对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方式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后续维护保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可以有效破解增设电梯以及后期维保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探索实行社区(乡镇政府、办事处)项目公示和争议调解制度。借鉴杭州等外地市经验,吸收省、市关于增设电梯政策文件精神,《条例》贯彻党建引领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社区(乡镇政府、办事处)公示增设电梯项目申请,明确公示期,充分保证在公示期间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并对相关问题可以进行协商调解。
(二)探索实行简政便民的多部门联合审查制度。《条例》践行“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多头审批许可程序,推行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制度,统一对增设电梯工程项目、消防安全、采光、通风、特种设备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联合审查,实现了简化便民服务。
(三)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事前监管方面,对拟增设电梯建设涉及的房屋,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在现场踏勘通过后,要经专业评估鉴定机构对房屋现有结构等安全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作为申请增设电梯的必备材料。在事中监管中,对土建施工、监理、安装、竣工验收等环节,明确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互相衔接配合进行监督管理。在事后监管方面,要求增设的电梯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增设电梯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