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8月3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刘稳
2024年6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10余条修改意见,主要是关于主管部门职责、文字修改和条例实施等方面。会后,法工委在铜陵人大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了《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市直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和建议,多次与主管部门、收运处置企业对接。法工委根据上述各方意见建议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8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8月23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条例立法情况。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设了信息公开机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加强主管部门的内部管理,增加一条信息公开机制条款,作为《表决稿》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对下列信息予以公开:
(一)核发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资质情况;
(二)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情况;
(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数量情况;
(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
(七)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二、删除了《修改稿》第十二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认为《修改稿》第十二条应急机制条款上位法以及《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有规定,不必重复规定,因此予以删除。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目前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作出合法处理,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