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刘稳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铜陵市实施〈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经过修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20余条修改意见。会后,根据这些意见,法工委进行了研究和修改。6月上旬,先后两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6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该法规立法情况。6月2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的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法规名称进行了调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二、对《修改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进行调整。按照行为性质和内在逻辑关系,区分为“扰乱客运秩序行为”和“影响车辆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两类。
三、明确了空调启停的具体标准。有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可以在法规中明确空调启停温度的具体标准。经与主管部门、市公交公司研究,参照周边城市公交空调车的做法,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室外温度高于25摄氏度或者低于5摄氏度时,驾驶员应当开启空调;特殊情况下,驾驶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启空调。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采纳情况,法制委制定了反馈清单予以一一回应。
法制委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目前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作出合法处理,比较成熟,建议提请6月份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