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2023年10月27日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铜陵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相义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请予审议。
一、立法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的重要组成,有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等特点,对于保障群众基本出行、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我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予以保障。
(一)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需要。国家和省市都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列为优先发展事项。近年来,我市公共交通快速发展,现有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2 家,营运车辆 966 辆,营运线路139 条,营运线路总长度 3226.2 公里(其中铜陵市本级公交车辆730 辆,营运线路 89 条,线路总长 1878.2 公里;枞阳县公交车辆 236 辆,营运线路 50 条,线路总长 1348 公里),实现了公交市域全覆盖,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 年成功创建全国绿色出行示范城市,今年市政府同意启动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推动全市公共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公交客运管理水平的需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 5 号令)的贯彻落实,强化了政府监管、企业运营、服务社会等职责。为将这些规定落实到位,需要开展地方公交客运立法活动,制订和完善配套制度,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土地开发、路权优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治保障。
(三)解决制约公交事业发展问题的需要。如: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具有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属性的特殊领域,需要建立起制度化的财政补贴机制,纳入财政预算;部分公交设施项目建设滞后,公交设施维护的主体单位和职责不清;公交车路权未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公交车运行速度慢、竞争力弱;群众对公交出行的多样化、高品质需求与传统公交运营模式产生矛盾。通过公交客运立法帮助解决以上问题,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 2022 年立法调研项目,2023 年列入立法计划中的法规审议项目。市交通运输局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了解我市公交企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同时,借鉴湖北黄冈、河北保定等地市城市公共汽车管理立法先进经验,组织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启动立法审查程序后,市司法局通过多轮征求意见、分析论证、立法调研等形式,会同市交通局反复修改完善。2023年 9 月 11 日,经市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法规草案)》。
三、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草案》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规章、文件,同时借鉴黄冈、保定等地市的立法经验。
《草案》共二十九条,不分章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从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公交运营管理,公交服务设施,公交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管,成本规制,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并吸纳我市好的经验做法,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鉴于城乡公交一体化,《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条)。《草案》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交客运的责任主体,要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公交客运发展在场地、设施建设和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支持(第四条)。明确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予以细化。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公交客运事业发展中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第五、六条)。
(二)关于公交运营管理。《草案》规定公交运营企业的选择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公开方式确定,并与之签订运营服务协议以及特殊情况运营企业不能运营的处理措施(第八、九条)。《草案》对公交线路确定和优化、线路临时变更、临时线路、公交专用车道和站点站牌设置分条作了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草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的最长时间;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交通管制公告,应当包含公交线路运营调整方案。
(三)关于公交服务设施。《草案》对重要交通设施、重大公共设施及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要求配建公交设施,并提出“三同步”要求(第十五条)。《草案》明确公交运营企业负责公交服务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其更新、改造、维护纳入公交客运建设年度计划(十六条)。
(四)关于公交运营安全。《草案》明确公交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交通部门监管责任,对扰乱运营秩序、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提出处置措施(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草案》提出了公交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要求(第十七条)。
(五)关于成本规制、投诉处理。《草案》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分别对成本规制和投诉处理作出规定。成本规制是我市现行有效的经验做法,《草案》要求制定成本规制办法。《草案》对投诉处理明确要求十日内予以答复。
(六)关于法律责任。鉴于我市公交执法主体改革为交通运输部门,不同于省法规执法主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草案》将省法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吸纳,便于执法部门直接依据《草案》进行处理(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公交运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格、线路许可问题。省法规、部门规章已有明确规定,《草案》主要是补充、细化,不作重复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作了指引性表述。
(二)关于定制公交。定制公交的法律内涵不太明确,实际操作中易与单位通勤班车社会化相混淆,《草案》未作具体规定。针对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需要,《草案》提出临时线路的解决措施。
(三)关于支持政策。2023 年 10 月 8 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自然资源部等 9 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加强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共 15 项政策举措,这为《草案》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