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刘稳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二稿经过多次修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10余条修改意见,主要是关于条例实施、文字修改和个别制度可行性等方面。会后,法工委在铜陵人大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了修改二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铜举行专题论证会对条例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查。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条例立法情况。10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10月25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本着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特别是针对住建部门在黑沙河流域治理以及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中所反映的问题,看准一条写一条。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后,目前《表决稿》主要制度内容如下:
一、确定“生活污水”范围
《表决稿》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活污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居民等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以及符合标准可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其他污水。”
二、细化关联部门的管理职责
《表决稿》第四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竣工验收、运营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污水进行检测、监测,依法查处违规排放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食品摊贩违规倾倒生活污水以及利用城市自然水体清洗车辆、污物等行为,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相关工作。”
三、明确源头管理措施
一是将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范围,设立了排放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征求城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门意见制度。《表决稿》第六条规定:“需要接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是明确住宅阳台露台雨污分流要求。《表决稿》第七条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等用水部位单独设置污水管网,并接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三是明确了配建生活污水集中倾倒设施的要求。《表决稿》第八条规定:“县、区城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食品摊贩相对集中区域合理建设污水集中倾倒收集设施。”
四、强化排放行为管理
一是明确了排水许可制度。《表决稿》第九条规定:“从事餐饮、洗浴、洗涤、美容美发、车辆清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需要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排放。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二是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表决稿》第十条规定:“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是规定了污水预处理制度。《表决稿》第十二条规定:“餐饮、车辆清洗等产生油脂、泥沙等洗涤用水的排水户,应当配建油水分离装置、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污水按规定经过预处理后方可排放。”
此外,《表决稿》还对食品摊贩倾倒生活污水和利用城市自然水体清洗车辆、污物等行为以及主管部门对排水户监督检查活动予以规范和明确。(《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规范排放设施管理
重点明确了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确定原则,即《表决稿》第十五条:“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运营单位:
“(一)公共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产权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多主体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人共同负责维护管理;责任不清的,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协调。
“(四)产权人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表决稿》还进一步细化了排放设施维护运营规范和要求,明确了危害排放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表决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六、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依法设立了雨污混排,未取得排水许可证违规排放生活污水,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生活污水,未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危及排放设施安全,食品摊贩违规倾倒生活污水,利用城市自然水体清洗车辆、污物等八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是鉴于上位法的行政处罚基准过高、幅度宽泛、阶梯化不够的问题,《表决稿》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表决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法制委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目前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作出合法处理,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