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2022年12月7日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捍东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办法(草案)》起草情况,请予审议。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是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做好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2013年以来,国务院、住建部先后出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等法规规章,规范、指导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国务院《条例》,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为抓手,不断推动污水设施建设改造、污水处理厂和排水防涝建设,先后实施完成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等一系列重点任务,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十年来,我市共新增排水管道1233公里;完成污水管网清淤改造修复425.5公里;完成污水泵站建设与改造14.6万立方米/天;新建雨水管渠672公里;完成10座排涝泵站建设及更新改造,新增排涝能力62.04立方米/秒;新民、西湖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顺利完成,排放标准由一级B提升至一级A,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由14万立方米/天提升至20万立方米/天;7处城市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得到了周边群众的广泛认同,由过去的“绕河走”逐步转变为“沿河走”,翠湖、黑砂河下游景观带已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为进一步巩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成效,2020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铜陵市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两年多的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污水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测绘、检测不到位,各类小区、企事业单位“最后一公里”即雨污分流不彻底、不达标等问题,最终部分生活污水流向城市水体,影响水体水质,污染城市水体,存在治理后的城市水体返黑返臭风险,影响百姓获得感、幸福感。
为解决上述问题,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切实规范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2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市住建局在深入开展基层立法调研、梳理提炼我市已有规范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及长三角城市群诸多城市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实际,经多轮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转办后,通过多轮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等形式,会同市住建局反复修改完善。9月30日,汪发进副市长听取了草案立法专项汇报,并对相关争议事项进行了协调确认。10月21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办法(草案)》。
三、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借鉴了南京、合肥、芜湖、阜阳等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
《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排水许可与监管、设施维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中突出问题进行规范。
(一)在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污水排水设施建成后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对污水排水设施建设质量进行检测,出具竣工验收评价意见和检测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污水排水设施投入使用前按照全市统一的数据入库标准进行竣工测绘,并及时向生活污水主管部门移交竣工测绘资料。前款涉及到的检测及测绘费用纳入相应主体工程投资。”,要求建设单位需对污水排水设施进行测绘、检测。
(二)在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平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网,并接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逐步解决阳台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问题。
(三)在第十五条中明确“餐饮、汽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砂的排水户排放的污水需经油水分离装置、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逐步解决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者自然水体问题。
(四)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公共污水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等,最大限度避免建设工程中破坏公共污水排水设施等行为。
(五)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城市污水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其职责,改变以往“重建轻管”,实现“建管并重”。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对象。参照住建部编制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适用范围,结合我市城市污水排水设施实际覆盖范围及城市排水管理现状,《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及枞阳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办法》对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统一规范,不包括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预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
(二)关于排水许可主体。《办法》依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事项的许可主体和监督管理主体是市、县生活污水主管部门。
(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结合立法权限,《办法》将国务院《城镇污水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有关处罚条款细化,按照住建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各自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相对集中处罚工作中部门权限。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