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16年12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和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检查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有关主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我市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六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法检查的选题和计划
第七条 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法律法规,就其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议题通过下列途径确定:
(一)全局性工作中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督查、调研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
“一府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
第八条 执法检查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计划地进行。
每年年底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汇总整理,并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议题进行部分调整。
三、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协助。
第十条 执法检查工作以专门委员会为主体进行,也可以吸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市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需要成立执法检查组的,依照《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进行。联动检查的具体事项,由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与县(区)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
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结束后以常委会名义报送有关材料。
四、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开展前,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
(一)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三)检查的方式方法;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可以召开动员会,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检查重点和要求。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
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暗访、问卷调查、随机抽样、调阅案卷、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举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按照执法检查要求,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并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五、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机关或单位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或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
(五)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应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结合审议,可以开展对相关执法情况的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六、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对执法检查的办理落实情况,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执法检查的宣传与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可以就执法检查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常委会《公报》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