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二次审议。欢迎于6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04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地保护
第三章 种植系统、制作技艺保护和文化传承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为了保护铜陵白姜种质资源和品牌,传承和弘扬铜陵白姜文化,促进铜陵白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铜陵白姜的种植、加工、经营、文化传承和品牌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铜陵白姜,是指在铜陵市行政区域特定地域内,使用铜陵当地原生白姜品种,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种植、加工,并依法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或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白姜及其制品。国家相关部门划定的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是铜陵白姜核心产地。
第三条【基本原则】铜陵白姜保护坚持统一规划、绿色发展、产业规范、品牌提升和文化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铜陵白姜专项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部门等职责】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铜陵白姜的种质资源、种植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食药监、文旅、环保、国土、科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铜陵白姜保护有关工作。
铜陵白姜产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铜陵白姜保护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铜陵白姜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其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等服务,加强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铜陵白姜的保护。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铜陵白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产地保护
第八条【产地划定】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铜陵白姜种植集中的区域,划定保护范围,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经划定的铜陵白姜产地保护范围,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铜陵白姜产地档案。
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地的特别保护】征收铜陵白姜核心产地的土地应当在核心产地内实行先补后征,占补平衡,以稳定铜陵白姜核心产地种植面积。
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铜陵白姜产地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要求】依法批准在铜陵白姜产地保护区内及周边建设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铜陵白姜产地环境评价的内容。
因工程施工影响铜陵白姜产地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三章 种植系统、制作技艺保护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保护措施与地方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铜陵白姜的种植系统、制作技艺保护;建立铜陵白姜的良种繁育制度,组织制定与实施铜陵白姜的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
推进铜陵白姜良种繁育和标准化示范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与支持科研】鼓励与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改进和创新传统技艺,开展铜陵白姜的良种繁育技术、新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研发和推广。
第十四条【对铜陵白姜生产者的要求】 铜陵白姜生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铜陵当地原生白姜品种,并按照铜陵白姜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管理;
(二)采用姜阁保种和催芽、垒姜陇、搭姜棚等传统种植技艺,或者经改进和创新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种植技艺;
(三)产品质量符合铜陵白姜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对铜陵白姜加工经营者的要求】 铜陵白姜加工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铜陵白姜做原料;
(二)按照铜陵白姜加工标准组织生产;
(三)保证铜陵白姜及其制品可追溯;
(四)产品质量符合铜陵白姜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禁止行为】从事铜陵白姜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七条【宣传与挖掘白姜文化】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和普及铜陵白姜文化知识,对铜陵白姜的故事传说、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开展铜陵白姜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白姜文化传承】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姜阁等遗存遗迹的保护,鼓励姜阁保种催芽等技艺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的前提下,鼓励开展铜陵白姜的教育参观、种植体验、休闲旅游等活动。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十九条【铜陵白姜品牌保护及分类】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铜陵白姜的品牌建设与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与实施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指导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权人制定实施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使用】获准使用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志。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同时申请使用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取得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同时标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建立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相关管理制度】取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完整地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铜陵白姜集体商标标识、证明商标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擅自在生姜产品上使用与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在生姜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将与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其他侵犯铜陵白姜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的总要求】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铜陵白姜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和行政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计划】市和铜陵白姜产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铜陵白姜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铜陵白姜制品定期开展监督抽检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五条【生产指导和投入品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铜陵白姜生产的指导和对农药、化肥、植物生长素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铜陵白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标识使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注销或收回标识使用权的情形】 铜陵白姜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或者由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权人收回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权,并对外公告: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存在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两年内未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或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信用档案】企业征信主管部门应当将铜陵白姜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铜陵白姜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载许可颁发、日常监督、违法行为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信息共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企业征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铜陵白姜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互相书面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部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掺假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行政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二)未按规定相互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经市人大农委提请,2017年5月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该法规案依法转交法制委进行修改,法制委根据《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布了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履行了听取、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全部程序,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多轮修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初步审查。4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组织相关专家在铜召开了草案的修改论证会,原则同意市人大法制委的初步修改意见。4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4月24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论证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立法侧重点。即铜陵白姜保护的内容,这是法规在起草过程和常委会初次审议中分歧比较多的地方。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后认为,对铜陵白姜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原草案仅对“产地保护、种质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质量监管”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在内容上还不够完备,因此在修改过程中,修改稿作了如下增加与修改:一是增加 “栽培技术”和“制作技艺”的保护内容。“种质资源和栽培技术”,根据农业部的规范,可以统称为“种植系统”;“制作技艺”主要是指铜陵白姜制品的方法技术。二是将“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文化传承”,“文化传承”的含义不仅是保护,还要传承下去,比“保护”更确切些。三是将原草案 “质量监督”中关于品牌保护的内容增加相应条款,单列一章。四是将 “质量管理”,修改为“监督管理”,扩大了监管范围,不仅是针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二)关于铜陵白姜的定义。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各方面提出的建议以及省人大法工委组织的论证意见,将铜陵白姜定义为“本条例所称的铜陵白姜,是指在铜陵市行政区域特定地域内,使用铜陵当地原生白姜品种,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种植、加工,并依法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或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白姜及其制品。国家相关部门划定的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是铜陵白姜核心产地。”修改稿主要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将铜陵白姜的种植范围由铜陵白姜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扩大到全市适宜种植的范围(特定地域),为将来产业区域拓展预留空间。 原国家质监总局批准公布的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则作为核心产地加以保护。二是对 “铜陵白姜及其制品”增加了“依法取得铜陵白姜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或者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用权”的限定条件。为区分外地生姜及其制品与铜陵白姜及其制品提供法定依据,同时也防止本地种植户和企业随意使用铜陵白姜品牌或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扰乱市场,从源头上解决市场上铜陵白姜产品鱼龙混杂的局面。
(三)关于铜陵白姜的标准。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它也是辨识产品的主要依据。铜陵白姜种植系统已被认定为国家农业重要文化遗产,相关种植、加工标准正在逐步完善中,但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上述标准仅靠姜农、生姜加工行业自主而为,势必过程长,收效慢。因此,修改稿根据国家部委的相关要求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与实施铜陵白姜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四)关于铜陵白姜的品牌。品牌是以商标、标识为显著特征,以产品或服务质量为基础的知识产权的俗称。铜陵白姜的品牌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经营者的自主品牌,一类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针对铜陵白姜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比如外地生姜进入铜陵市场假冒铜陵白姜销售,铜陵本地的白姜加工企业掺假冒充铜陵白姜销售等问题。修改稿在突出相关标准完善的前提下,着重对铜陵白姜商标、标识的规范管理使用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以规范铜陵白姜加工、经营行为,维护铜陵白姜品质品牌,促进诚信经营。修改稿对此作了如下规定:首先要建立铜陵白姜相关标识的使用管理制度,即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与实施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指导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权人制定实施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其次是取得铜陵白姜相关标识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要按照修改稿中规定的相关规范组织生产经营,修改稿同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再次是规定了相关制约手段,对于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除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外,还要按照铜陵白姜相关标识的使用管理制度,由标识的所有权人注销和收回相关标识的使用权。第四是规定了侵犯铜陵白姜相关标识使用权的禁止性行为,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二、修改稿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修改稿分为七章,共三十六条,对铜陵白姜的产地保护、种植系统、制作技艺保护和文化传承、品牌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一)关于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的职责或者义务作了规定。
(二)关于产地保护。为防止重要农产品产地被蚕食破坏和污染,修改稿规定在铜陵白姜种植集中的区域,划定保护范围,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进行严格管理。分别对产地划定、基础设施建设、产地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要求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作了特别保护,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征收铜陵白姜核心产地的土地应当在核心产地内实行先补后征,占补平衡,以稳定铜陵白姜核心产地种植面积。”
(三)关于种植系统、制作技艺保护和文化传承。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独特的铜陵白姜品种。二是独特的铜陵白姜栽培技艺。三是制作技艺。四是铜陵白姜文化的传承。修改稿主要是对政府、农户、企业、社会在具体保护上述内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从事铜陵白姜生产经营活动的禁止行为分别作了规定。
(四)关于品牌保护。主要是通过对铜陵白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加强对铜陵白姜的保护,提高铜陵白姜的声誉。分别对建立铜陵白姜相关标识的使用管理制度、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相关管理制度、标识使用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作了规定。
(五)关于监督管理。修改稿执法主体较多,涉及农业、食药、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与信息化、文旅等多个部门,修改稿在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同时,第三十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铜陵白姜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互相书面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通过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六)关于法律责任。一是强化对违法生产经营铜陵白姜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对照监督管理职责,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