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十六届三次
建议编号: 1
标题: 关于制定《铜陵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建议
正文:

   案由:制定城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提高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案据: 2020年以来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面考验了我们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目前,关于如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以及安徽省范围的《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我市也在2008年制定并施行了《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从立法上看,对于应对突发事件,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但是应对突发事件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上,虽然已经有适用于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适用于我省的《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但是两者在立法上都比较宏观,缺乏具体详细规定,指导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可操作性不强。铜陵市虽于2008年制定并施行了《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但是该预案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五年出台,无论在效率的权威性还是在内容的完备性上,都不及前者,导致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不足

   目前我市在应对突发事件上,除了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应对能力方面也存在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预测与预警能力不足

   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风险预测与预警,是政府管理风险和维持社会秩序必备的行政能力之一。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大都建立了分级分类的应急预案体系,但大多数地方政府有预案却没有实案,“重救轻防”的观念仍较重,缺乏忧患意识,缺乏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进行分析,监测覆盖面狭窄,信息报告不及时等,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重视不够。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不足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考验着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政府在短时间内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在第一时间内准备到位,指挥机构要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目前的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职能缺位,往往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临时从各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一个指挥部或者应急小组,在某领导的重要指示或批示下展开工作,影响了应急的速度和效率,导致事件更加恶化,造成的损失和破坏更大。

   (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立即作出应急措施,这就考验了政府的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的高低关系到突发公共事件能否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破坏的关键因素。目前,地方政府应对救援的医疗救治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救援技术和装备低下,严重制约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另外,面对复合型的公共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尚未建立不同突发事件之间的协调机制,分部门分灾种的危机管理体系使得应对复合型的公共突发事件能力低下。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不足

   “不打无准备的仗”说明有备才能无患。而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各地方政府应急资源分配不均,彼此沟通不畅。发达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相对较足,而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低下,各地方沟通不畅,导致应急物资没能得到充分利用,无形中加大了应急成本。

   (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后恢复重建能力不足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资金缺口,补偿不到位,恢复难度大,引发新的问题。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违规使用资金,滋生腐败等情况时有发生。对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掉以轻心,缺乏相应的评估,甚至导致和衍生新的事件。对公共突发事件产生的根源、过程和造成的破坏和影响没有认真分析总结,导致类似的突发事件一再发生。

   具体方案:突发事件应对经常需要各级政府、多部门协调联动,有时还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在应对过程中也涉及到政府权力扩张和对公民权力保护问题。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具有统揽性、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的责任,规定可操作性的实施措施,规范政府应急管理,明确应急状态下的政府权力和公民义务,为此建议按附件所列文本制定《铜陵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领衔人: 田 军
主办单位: 市应急局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