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同案不同判”?
——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类案监督探索司法监督新路径
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类案监督调研组关于全市法院故意伤害刑附民类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以及类案评查组关于全市法院2018年至2020年审结的部分故意伤害刑附民类案件卷宗的评查意见。此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类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办理。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司法监督新路径,首次开展司法类案监督工作。
《监督法》实施后对司法监督的新探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群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马怀保表示,《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主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对司法机关任命人员进行任前考试、任后述职等方式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对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中还有新的短板需要补齐,特别是与推动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监督要求相比还有明显差距,通过司法监督推动有关问题解决的力度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还有必要进一步深化。
“《监督法》实施以后,如何在不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情况下,提升司法监督的针对性,让人大对司法监督不是停留在面子上,而是延伸到里子里,就成为新的探索课题。”马怀保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就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作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我市人大在学习借鉴外地人大的做法经验基础上,决定选取类型相同或相近的某一类案件开展司法类案监督。
首次类案监督列入今年人大工作要点
今年初,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类案监督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故意伤害刑附民类案件类案监督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工作要点。《办法》明确,司法类案是指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统称司法机关)已经办结或者已经生效的类型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
据了解,开展司法类案监督,可以在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其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司法监督咨询员,对司法机关办结或生效的类型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使司法监督工作更加精准化;可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发挥人大密切联系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宣传司法机关工作中的经验和好做法,宣传案件办理取得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大类案监督着眼于找出我们工作中一些具体的共性问题并推动解决,有助于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促进公正司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王克启认为。
全方位保障首次类案监督工作有序推进
“能受邀成为首批人大司法监督咨询员,我感到非常荣幸,接下来我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到这次类案监督中,认真评查每个案件,提出意见建议。”4月22日,接过聘书的市律师协会会长赵礼平告诉记者。
为组织开展好类案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选聘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员的报告,决定从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铜陵学院、市律师协会等单位聘请10名同志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员,主要承担司法类案评查和司法咨询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由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研究起草的《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故意伤害刑附民类案件开展类案监督的调研评查方案》,并决定成立由常委会副主任陈昌生任组长的类案监督调研组,以及由司法监督咨询员储杨等5人组成的案件评查组。
7月上旬至8月中旬,常委会类案监督调研组和案件评查组对全市法院2018年以来故意伤害刑附民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对相关案件组织开展了评查。调研组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全面深入了解全市两级法院故意伤害刑附民类案件办理情况;案件评查组在调研组领导下,借助法院案管平台对全市两级法院2018年至2020年办结的故意伤害刑附民类案件,随机抽选50件案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1件、枞阳县人民法院11件、铜官区人民法院11件、义安区人民法院6件、郊区人民法院1件),历时近半个月对其卷宗进行评查,形成类案评查意见。
调研和案件评查反映的情况表明,全市两级法院能够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注重结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刑民证据证明标准不同,依法认定犯罪事实,阐释法律精义,释明判决理由,并在法定审理期限、法定裁量范围之内作出公正裁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依然存在少数案件办理不够精细,个别法官在审理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刑民并重的司法观念不强,调解能力不足,附带民事诉讼的占比过低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意见中明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就类案评查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两级法院故意伤害刑附民类案件办理工作。目前审议意见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将于近期前往该院,了解相关整改方案制定情况。12月份,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项整改报告。马怀保表示:“希望通过此次类案监督,推动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同案异判’问题,不断提升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