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护航老年人幸福晚年
——《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出台侧记
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该如何更好的安享晚年?针对这一问题,经过多次调研、反复修改,5月24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护航”,铜陵地区必将有更多的老年人从中受益。
民之所盼 法之所向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养老工作历来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调研,目前全国90%以上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居家养老已成为社会主要养老模式。
铜陵市是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早城市,截止2018年底,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户籍人口30万以上,占全市总户籍人口18.03%,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不仅对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同时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将产生极大影响。养老问题不仅是一个民生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都十分关注养老工作。每年都有市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建议,要求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
近年来,铜陵市加大养老服务力度,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入列全国第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其中许多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得到多方肯定,在民政部、财政部年度绩效考核中,位列全国5个优秀等次城市之一。“目前,这项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责任边界不明晰,服务供给不足、服务水平较低,服务用房、人员和资金要素保障不到位等。因此,针对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立法的强烈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推动,逐步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适应老年人在养老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汪刘稳介绍说。
数易其稿 达成共识
2017年初,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将法规制定工作纳入本年立法计划。研究制定并印发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市人大原内司工委、法工委、市民政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立法起草小组。立法起草小组一经成立,就紧锣密鼓开展立法各项准备工作。学习外地市已出台的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梳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安徽省相关实施办法中涉及居家养老服务的条款,并将相关材料汇编成册,作为立法参阅资料;函请财政、卫计、人社等13个部门全面梳理涉老政策,召开政策清单梳理工作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统计和分类研究,掌握本市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确定立法工作重点;赴南京、杭州、嘉兴三市考察学习居家养老服务立法经验;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讨,共收集整理各类意见建议40余条,研究吸纳26条。起草小组先后多次开展集中讨论,对《条例(草案)》进行了9轮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18年4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新闻媒体、市人大机关网站刊登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把立法触角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对征集到的合理化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条例草案时予以充分吸纳,使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更贴近百姓需求。”汪刘稳坦言。
《条例》的制定,经历了充分酝酿、科学论证、征求民意、吸收民智、反复协商、认真修改、数易其稿、达成共识的过程,之后通过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19年5月24日,《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
职责明确 体现特色
“条例共31条,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立法目的,分别就责任分工、养老设施规划与建设、服务供给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汪刘稳表示,“起草条例,我们在遵循不抵触、可操作原则的前提下,细化、充实相关内容,力求突出地方特色”。
居家养老服务体现了当今养老服务的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化,《条例》分别对家庭、政府、部门、基层政府、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职责分工作了界定,以此构建独具铜陵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体系。
强调亲情关爱,突出家庭的基础作用。《条例》中特别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应承担更大责任。《条例》除了明确政府在顶层设计、资金保障、完善工作机制、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要职责外。同时围绕影响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吃、住、行、医”等方面,明确政府应当提供的八项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或予以免费,或予以补贴,并规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的标准。
此外,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出“硬规”。如,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九十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改造住宅区项目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而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
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生活在社区,因此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密切相连,打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社区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托。“从对基层工作的角度来说,《条例》的制定出台,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保障”。 面对即将实施的《条例》,市人大代表、幸福社区党工委书记朱军深有感触地说。“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阶段,我参加了相关活动,从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来看,大家对《条例》期盼已久,希望它能早日出台。大家认为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失独老人照顾、高龄独居老年人关爱等难题,家庭、社区、政府部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居民们尤其老年人,得知《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后,都十分高兴,认为这个条例真正惠民、利民,希望它能尽早实施。
“养老工作涉及每个家庭、每位老年人,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顺应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着力推动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执法,使条例落地有声、有效管用,助推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昌生表示。
据了解,《条例》施行在即,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拟定方案,做好实施前的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将专题听取准备工作情况汇报,以推动《条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