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欢迎于2020年2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06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二节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立法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参与、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构】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践行文明行为,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七条【总体规范】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八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或者通过天桥、地下通道等靠右侧通行;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
(四)不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内大声喧哗或者使用手机时外放声音;
(五)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六)远离毒品、不沾染赌博恶习、不参与色情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九条【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或者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三)不攀折花木、破坏或者占用公共绿地;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不乱发小广告;
(五)不在城市禁止水域内洗澡、游泳、洗车、洗衣、洗污物、捕捞鱼虾;
(六)不在城区内露天烧烤或者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条【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不妨害驾驶员安全行车。
(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规载人、逆向行驶或者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在非机动车上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停车入位,使用摩托车、助力车、共享单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
(五)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六)驾驶人和乘客不向车外抛物;
(七)驾驶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在夜间照明条件良好情况下行驶时,不用或者少用远光灯;在禁鸣区域、禁鸣时段禁止鸣笛,通过居民小区、医院、学校等路段时,应当少鸣或者禁鸣;
(八)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穿插或者加塞;直行车辆不得占用右拐弯道。
第十一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共同遵守管理规约,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为助力车等充电,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垃圾;
(三)不擅自占用、损坏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
(四)不在消防通道、他人车位车库和妨碍小区内道路通行的地方停车;
(五)房屋装修,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不干扰他人生活;
(六)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七)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文明经营行为规范】公民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清洁卫生;
(三)不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第十三条【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网络运营者、使用者应当文明办网、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网、管理网络内容、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恪守网络道德,规范和遵守网络秩序,诚信友好交流,不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三)监督防范网络隐患,维护网络安全,不泄露他人隐私;
(四)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携带犬类外出时,应当使用束犬链,及时清理粪便,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节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和紧急救助】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捐献行为】 鼓励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益慈善】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慈善活动。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 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空巢老人、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人等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倡导行为】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文明祭扫;
(二)节约粮食、水电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三)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五)家庭和睦、孝敬老人、重视家庭教育;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条【设施保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障人士、老年人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条件的车站、医院、商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
鼓励沿街单位的车位和厕所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表彰奖励】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践行文明行为以及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表彰奖励情形】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
(三)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
(五)其它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嘉许回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者星级认定、志愿服务嘉许、回馈等制度,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四条【文明创建】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新时代文明实践、身边好人评选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奖励优待】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表彰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六条【文明行为规范培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文明宣传】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礼仪、文明范例。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批评和曝光不文明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工作机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文明习惯养成】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文明行为督导员】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文明督导员在车站、码头、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执法管理】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处理相关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自治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可以将文明行为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由成员共同遵守。
第三十三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监督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对查处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个人和单位获得的文明行为表彰、处罚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采集、报送,及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指引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吸烟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影响市容管理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涂画人、张贴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影响公共交通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载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上加装遮阳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社区文明行为规范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房屋装修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二)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追究】采取暴力威胁、侮辱等方式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行政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9年8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工委在铜陵市人大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布了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11月19日至20日,法工委召集常委会教科工委、市文明办、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相关人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19年12月6日,法制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修改后的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报经第43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二次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整体修改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立法目的应重点体现在文明行为促进,建议与文明行为管理和文明创建的内容有所区别。
二是文明行为规范内容不全。草案中有些行为规范的内容空泛,应具体、明确,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应按照公民日常生活、工作的行为类别进一步归纳、细化。
三是条例结构、条款逻辑关系存在不合理现象。
针对上述建议和意见,法制委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以下修改,但总体上保留了原草案所确定的内容,具体是:
(一)进一步体现立法目的,把“促进”文明行为作为重点,与之相适应增设“促进措施”一章。修改稿集中了原草案分布在不同章节中的文明创建、奖励优待、文明行为培训、表彰奖励、困难帮扶、志愿服务嘉许回馈等促进文明行为的制度,并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基础设施保障、表彰奖励的情形、文明宣传等三个条款,分别作为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促进保障措施,突出法规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支持与保障。(修改稿第三章)
(二)对文明行为规范内容进行微调。鉴于文明行为规范内容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立法难以穷尽,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具体情况,所列内容存在差距是正常的。同时,考虑到原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民意调查和征求意见工作,所确定的内容在我市有较高的民意基础和较强的针对性,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为此,修改稿对草案中文明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不作大的调整,只作了微调,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三)对草案的结构和部分条款作了适当调整。一是对文明行为规范予以集中。将草案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第三章鼓励与促进中“鼓励与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予以集中,重新组合一章作为修改稿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并且对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按照递进关系再分为第一节“基本规范”、第二节“鼓励与倡导的文明行为”。其中,“基本规范”是大家普遍认为应该遵循和做到的行为规范,很多规范已有法律法规的约束;“鼓励与倡导的文明行为”则是更高一个层次的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道德导向。二是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重新分类梳理。对“基本规范”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拆分,按照公共秩序、公共环境、文明出行、社区文明、文明经营、网络文明、文明养犬等七大类别重新梳理、归类,有的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三是对框架结构进行优化。在拆分原草案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的基础上,增加“促进措施”一章作为修改稿的第三章;将原草案第五章“执法与处罚”中部门执法内容调整至第四章“实施与监督”,并将第五章修改为“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条例分六个部分,共四十四条。内容的顺序依次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本章分两节:第一节基本规范、第二节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三章促进措施、第四章实施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二、重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文明养犬。有组成人员认为,应加强养犬管理,明确具体管理部门,细化管理措施。法制委研究认为,文明养犬规范,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系统规范。且养犬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确定有重大分歧,在政府未明晰职能部门之前,地方立法不宜直接做出规定。为此,修改稿仅对文明养犬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将作为本条例的配套规章,长期施行。根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对法规明确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十四条)
(二)关于实施与保障。一是新增了有关文明行为督导员规定,即“鼓励有关单位组织文明督导员在车站、码头、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作为修改稿第三十条。二是新增了有关自治管理规定,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可以将文明行为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由成员共同遵守”,作为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三是鉴于监督法已对人大监督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删除了原草案第三十条人大监督的内容;鉴于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检查、评估职责在总则中已有相关规定,为避免重复,删除了原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一是对修改后的条款,相应调整了法律责任。二是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处罚提高了罚款数额下限,由“五十元以上”修改为“二百元以上”。三是对原草案第三十九条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情形予以了细化,作为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文字作了修改,对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反馈清单予以一一回应。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