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欢迎于9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04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铜都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立法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协调机构】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第六条【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应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应当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总体规范】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九条【基本规范】 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二)爱护公共环境,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做到及时分类投放,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文明使用公共卫生设施;
(三)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下后上;
(四)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五)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六)文明用餐,适度消费,合理点餐,破除陈规陋习;
(七)文明上网,遵守文明上网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传播秩序;
(八)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九)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和装修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影响周边正常生产生活;
(十)尊重英雄烈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十一)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十二)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建设文明乡风,传承优秀家风家训;节俭举办节庆、婚丧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扫,不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物品,不抛洒冥纸。
第十条【禁止行为】 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放区域内和禁放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四)在城市市区内河道、湖泊内游泳、洗涤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五)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六)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公共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品,私拉乱接管线,在公共设施上悬挂、晾晒物品等;
(七)在城市市区内违规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八)破坏公共林地、绿地,攀折偷盗花木,违规种植农作物;
(九)乱扔乱倒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垃圾;
(十)乱涂乱画乱张贴、乱发小广告等宣传品;
(十一)违反规定乱拉电线为助力车等充电作业;
(十二)违反规定在农贸市场周边、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内大声喧哗;
(二)进行营销宣传、房屋装修、婚丧祝寿、广场舞、健身操、露天表演等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三)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等活动;
(四)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有害信息,造谣传谣等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占座位,扰乱公共秩序;
(二)扰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强行揽客、违规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
(四)驾驶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不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礼让行人、车窗抛物,停车不入位等;
(五)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载人、逆向行驶,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六)乱停乱放摩托车、助力车、共享单车;
(七)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遵守文明养犬行为规范,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区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携带犬类外出时不使用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粪便;
(三)携带犬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四条【公益慈善】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组织、参与赈灾救灾、扶贫济困、助残助学、助老救孤、医疗援助等慈善活动。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病伤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在力所能及下实施现场救护。
第十六条【捐献行为】 鼓励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 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关爱空巢老人、进城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人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倡导行为】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宣传;
(二)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三)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四)设立爱心驿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老年人及残疾人服务窗口等,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五)文明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六)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七)沿街单位的车位和厕所向社会开放;
(八)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九条【文明创建】 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市民、新时代文明实践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奖励优待】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县、区级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第二十一条【岗位培训】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困难帮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二十五条【嘉许回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者星级认定、志愿服务嘉许、回馈等制度,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保险和提供物质保障。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二十六条【文明校园】 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媒体曝光】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曝光、批评。
第二十九条【诚信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建立健全辖区内公民文明行为信息数据的归集整合、发布使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采集、报送相关信息,个人和单位获得的相关表彰、处罚信息应及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共享至政府各部门实施联合奖惩。
第三十条【人大监督】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适时听取政府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考核监督】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评估工作,公布结果。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双创考核和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测评内容。
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指引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各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处理相关不文明行为。
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合理建设和利用道路监控系统,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和网络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医疗条件,优化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的就医环境。
市场监管、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经营行为。
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深化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理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家庭暴力等行为,倡导传承、弘扬向上、向善好家风。
第三十四条【影响文明观演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强行进入场馆,伤害、围攻、侮辱参赛人员、工作人员、演职人员等或者损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吸烟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影响市容管理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乱涂乱画乱张贴、乱发小广告等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广告等宣传品予以没收,并对张贴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营销宣传、房屋装修、婚丧祝寿、广场舞、健身操、露天表演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影响公共交通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霸占座位、扰乱公共秩序和扰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规载人、闯红灯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上加装遮阳伞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拆除,可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犬类管理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城镇居民区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政府指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携犬类外出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市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两米内的束犬链牵领的,由政府指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携带犬类(军警犬、引导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从轻、减轻处罚】 因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 不文明行为人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殴打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 以立法促进文明行为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2. 以立法促进文明行为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题中之义。2015年2月我市荣膺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2017年成功蝉联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11月通过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首年测评。铜陵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效,提高文明城市创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
3. 以立法促进文明行为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尽管近年来我市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市民对一些不文明现象反映还比较强烈,仍有一些难以整治到位的突出问题,有些存在执行上的法律空白,有些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具体表述,导致管理处罚举措乏力、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低,亟待通过法律强制力强化约束,引导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
目前,全国已有河北、贵州、天津颁布了省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青岛、无锡、湖州等近40个城市相继出台了市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省内的淮南、宣城两市《条例》也分别于2017年5月1日、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我市有必要、也有条件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促进我市文明程度提升、加快建设现代化幸福美丽新铜陵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纳入《铜陵市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规划》。2019年2月26日,《条例(草案)》立法工作部署会召开,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立法工作部署会召开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迅速行动,研究制定并印发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市人大教科工委、法工委和市文明办、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委、城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立法起草小组。
2019年3月至4月,起草小组广泛开展“不文明行为”新闻调查,收集“群众身边不文明行为”500条,形成意见建议81条次;开展铜陵市“最不受欢迎的不文明行为”问卷调查工作,发出问卷5000份,经认真统计和分类研究,初步掌握了我市亟待规范的不文明行为,确定立法工作重点。4月中下旬,《条例(草案)》成文后,起草小组集中审稿,对《条例(草案)》立法依据进行充实和完善,参考外地条例、结合铜陵实际对内容进行修改。5月初,起草小组按照“实用、管用、简练、便于操作”的原则,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瘦身”。5月底,起草小组开展了为期两天的封闭修改,逐条逐项进行讨论,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6月11至20日,《条例(草案)》在铜陵人大网、铜陵文明网等媒体上公开征集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6月下旬,分别组织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等多个层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新闻媒体及征求意见座谈会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30余条,研究吸纳15条。8月12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草案)》,反馈意见10条,吸纳8条。起草小组多次开展集中讨论,对《条例(草案)》进行了9轮修改,并经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市委有关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调度起草工作进度,并给予具体指导,推动起草工作扎实进行,保证了《条例(草案)》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分别率相关职能部门、县区文明办、起草小组成员赴杭州、连云港、临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各地《条例》制定、执行情况,学习借鉴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宝贵经验。与此同时,起草小组及时梳理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文明行为规范的条款,学习外地市已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将相关材料汇编成册,作为立法参阅资料。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目前的总体框架共分为六章42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执法与处罚以及附则。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时,将文明行为界定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二是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是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草案)》围绕群众日常生活,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用餐、文明上网、文明经商、文明施工、文明祭扫、文明观演、移风易俗等多个方面,规范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并详细列出禁止的四大类不文明行为,让人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什么不能做,如果违反了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四是关于鼓励与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对公益慈善、见义勇为、捐献行为、志愿服务等行为进行鼓励,并倡导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设立爱心驿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老年人及残疾人服务窗口等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鼓励、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市民、新时代文明实践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县、区级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加大文明行为规范培训力度等。
五是关于实施与监督。《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共财政保障、工作机制保障、文明行为表彰、关爱困难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等方面支持保障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推进文明行为工作的具体举措,单位与个人参与文明行为工作的具体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进文明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具体要求等,从正面引导、鼓励、支持、保障文明行为工作。《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适时听取政府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双创考核和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测评内容。
六是关于执法与处罚。关于文明行为基本准则,不少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或处罚不明确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无上位法依据的,如在城镇居民区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携犬出户未使用两米内束犬链牵领等行为;二是法律有明确要求,但罚则针对性不强的,如随意散发张贴商业广告、宣传品,在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霸占座位,乘车人干扰妨害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等行为;三是其他需要突出的内容,如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等。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因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七是关于附则。内容为条例的施行日期。
(二)特点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不面面俱到列举常识性的文明行为,重点破解在推进全市文明创建长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针对交通秩序、市场经营秩序、居民小区生活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养犬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缺乏有效治理手段的不文明现象,在《条例(草案)》中逐一进行规范,明确执法主体、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
坚持先行一步,突出前瞻性。把传承弘扬城市精神、志愿服务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写入条文,对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奖励优待、嘉许回馈,彰显地方特色。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为今后完善执法体系预留空间。把不文明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震慑力和执行力,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