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铜官山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市铜官山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欢迎于8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04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铜陵市铜官山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治理修复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铜官山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铜官山的保护规划、治理修复、利用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保护范围】铜官山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铜官山、乌木山、大青山、青山、天鹅抱蛋山、笔架山、螺蛳山、宝山、棋盘山、西峰寨、樟木山、塔山等属于铜官山山系的山体及其毗邻区域中划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铜官山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铜官山保护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处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或者确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铜官山管理机构)负责铜官山保护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铜官山保护范围所在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铜官山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保护铜官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
(二)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铜官山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制定铜官山保护管理制度;
(四)开展铜官山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铜官山日常巡查;
(六)负责管理和维护铜官山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落实铜官山生态补偿有关制度和措施;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文化旅游、水利、民政、应急管理以及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铜官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铜官山管理机构行使与铜官山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职权。
第八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铜官山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开展铜官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单位、个人义务】在铜官山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护铜官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第十条【生态补偿】市人民政府、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落实铜官山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铜官山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铜官山保护总体规划由铜官山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铜官山保护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铜官山保护区域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本条例实施六个月内启动铜官山保护总体规划编制。
铜官山保护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铜官山保护总体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资源保护与标准】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铜官山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岩石、水系、森林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资源以及工业遗存、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地理标志产品等人文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价,建立数据化管理信息平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铜官山保护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进行确权登记。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铜官山管理机构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铜官山环境质量标准、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标准,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标识】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铜官山保护规划,设立保护界桩和标识牌,标明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单位和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铜官山保护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铜官山管理机构编制铜官山森林防火规划,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防火设施、建设防火通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
铜官山保护范围内林木权属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做好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限制内容】铜官山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采石、采矿、取土、开荒、取水;
(三)修坟立碑;
(四)砍伐林木,采挖苗木、药材,采种、采脂;
(五)攀折林木,损毁绿地,挖掘竹笋、树根或者采摘花草等。
第十七条【禁止内容】铜官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业设施;
(三)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防火、环卫等公共设施;
(四)捕猎野生动物;
(五)开垦山体种植农作物;
(六)森林防火期,在林区野外用火;
(七)其他破坏、危害铜官山生态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治理修复
第十八条【治理原则】铜官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九条【治理措施】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铜官山生态修复方案,分步骤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关闭露天开采矿山,开展废弃矿山、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
(三)窗体顶端
(二)整治尾矿库,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三)加强对在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管,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植被复绿等治理工程,创建绿色矿山;
(四)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五)开展水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
(六)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
(七)开展市容、村容环境治理。
第二十条【责任主体确定】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开采矿产资源由采矿权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
(二)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态资源环境破损的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四)土壤污染、水污染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对已经破损、污染的生态环境,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铜官山管理机构查明责任人,并责令和监督其治理修复;责任人不具备治理修复能力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治理验收】 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后,由责任人申请验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程经验收未达标准的,责令限期重新治理,重新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禁止在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过程中,对治理修复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控制要求】铜官山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铜官山保护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山体视觉廊道和景观。
铜官山保护范围的禁建区严格禁止建设活动。
铜官山保护范围的限建区严格控制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文化旅游、康养产业等项目建设,但禁止新建国家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指“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铜官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铜官山保护范围的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铜官山保护规划,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二十三条【审批征求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铜官山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铜官山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施工环境保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等环境原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矿山开采控制】对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监督管理,禁止露天开采,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损害。
第二十六条【既有工业项目处置】对铜官山保护范围内既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铜官山保护的项目,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制定退出计划,引导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七条【存量建设处置】已建成的不符合铜官山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迁出或拆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工作衔接】铜官山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铜官山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铜官山自然资源保护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行为,发现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铜官山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铜官山保护监管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铜官山保护活动。
第三十一条【举报受理和公益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铜官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铜官山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铜官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二条【人大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铜官山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和标识牌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攀折林木损毁绿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垦山体种植农作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野外用火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履行施工过程保护环境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建设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森林植被等环境原貌破坏的,由铜官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管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铜官山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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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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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铜官山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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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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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8年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铜陵市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在铜陵人大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3月至4月,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随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铜官区人大和政府、郊区人大和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意见,并与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2019年5月28日至29日,法工委召集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2019年6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铜陵市铜官山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6月21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名称
根据多方面意见,为了突出法规优先保护的目的,避免产生保护与建设同等重要的歧义,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铜陵市铜官山保护条例》,同时相应将条例草案的第四章“建设管理”修改为“利用管理”。
二、关于铜官山保护范围
有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铜官山保护范围与现有城市建设规划重叠较多,特别是将一些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划入保护范围,将不利于法规的实施以及铜官山的保护,应当再斟酌研究。法制委研究后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铜官山保护范围:东以宁安城际铁路为界,南至铜都大道延伸段,西界铜都大道,北至铜井路。”其中涉及的长江东路小街区域、郊区私营工业园等属于城市建设成熟区域,是否列入保护范围有待进一步论证。因此,修改稿将原保护范围修改为“铜官山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铜官山、乌木山、大青山、青山、天鹅抱蛋山、笔架山、螺蛳山、宝山、棋盘山、西峰寨、樟木山、塔山等属于铜官山山系的山体及其毗邻区域中划定。”这样的划定方法,一是规定了需要保护主要山体的刚性要求;二是体现了必要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即授权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和城乡建设的现状作进一步论证后划定。
三、关于规划编制时限
有意见认为,该项法规实施后,组建或确定铜官山管理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编制铜官山保护规划需要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例实施十二个月内公布规划,能否实现需要研究。经研究,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本条例实施十二个月内公布铜官山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修改为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本条例实施六个月内启动铜官山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对于规划编制的进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予以跟踪监督。
四、关于保护规划分区
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将铜官山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对建设控制还不够严格,建议予以调整。经研究,法制委认为该法规侧重于保护,铜官山保护范围设置“综合利用区”与法规的立法目的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采纳了该意见。将修改稿规划分区简化为“禁建区、限建区”,对每个分区的保护要求重新作了规定,并与铜官山保护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相衔接。
五、关于铜官山保护范围的采矿许可
有意见认为,根据《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铜官山保护范围的采矿权、探矿权等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属于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权限;另外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地方立法权限不能设定禁止、限制性规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铜官山范围内严格控制矿产开采活动,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新批涉及铜官山保护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经研究,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意见认为,应增加对挖掘竹笋、树根或者采摘花草等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经研究,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修改稿增加了对攀折林木损毁绿地、挖掘竹笋、树根或者采摘花草等生活中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
此外,法制委还制定了《分组审议〈铜陵市铜官山保护和建设条例(草案)〉反馈清单》,对组成人员的意见予以一一回应,对部分条文合并、顺序调整、文字进行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请予审议。